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文化遗产交流委员会会员服务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有志于推动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事业发展的单位和个人加入会员的需求,规范会员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章程》和《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文化遗产交流委员会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承认和遵守《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及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文化遗产交流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积极参与国内外经贸合作与文化交流,按时交纳会费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申请,经审核符合入会条件者,均可登记成为委员会和协会正式会员。
第三条 协会采取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制,会员由协会统一管理。
第四条 委员会负责发展、推荐委员会认可的候选会员并报请协会会员部负责对会员资格按规定进行初审并上报秘书处复审合格并备案。被批准的委员会会员即同为协会会员。
第二章 入会条件
第五条 个人会员凡自觉遵守《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及《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文化遗产交流委员会工作规程》,且具备下列三条以上者,均有资格申请个人会员:
(一)有自愿申请加入的协会、委员会愿望和要求;
(二)承认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及文化遗产交流委员会工作规程,并按时交纳会费;
(三)能够支持与配合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其他热衷于推动和促进中国多边经贸发展和文化交流者;
(五)为协会、委员会做出突出贡献者;
(六)个人无不良记录者。
第六条 单位会员入会条件:
(一)会员单位。
1.自觉遵守《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及《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文化遗
2 产交流委员会工作规程》;
2.正式注册、合法经营且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企业;
3.对国际经贸和国际文化交流有一定业务或资源关系;
4.无不良经营信用记录。
(二)理事单位。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会员,有资格申请或被推选为理事单位:
1.行业领先的知名或代表性企业;
2.在经营过程中未出现重大负面事件的企业;
3.行业或地方社团组织。
(三)副会长单位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会员,有资格申请或被推选为副会长单位:
1.科研、高校、经济、金融、地产、文化、教育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大型企业集团等;
2.在全国某行业或其它领域作出杰出贡献,有着极高声誉和影响力的单位。
3.国家部委相关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
4.在国内经济、金融、文化、教育、医疗、健康、养老、进出口贸易等相关领域具有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
5.对中国经济发展和国际文化交流做出突出贡献企业。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服务
第七条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的权利和服务:
(一)享有“协会会员”/“协会会员单位”称号;
(二)通过协会及委员会官方门户网站及微信自媒体平台进行会员推介;
(三)协会及委员会各类活动优先邀请。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服务: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和服务。
1.积极参加协会及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或项目;
2.积极推动协会及委员会发展和支持项目拓展工作;
3.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在从事国际活动中,有所创新,有所贡献;
4.对协会及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5.对协会及委员会其他会员的违法行为的检举权和本人的申述权;
6.获得协会及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和费用减免权;
7.遵守协会章程、制度、条例和办法及委员会工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8.维护协会及委员会合法权益,按时交纳会费;
9.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单位会员的权利和服务:
(一)单位会员享受的权利和服务。
1.享有“会员单位”称号;
2.优先参与协会及委员会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如各种论坛、洽谈会、博览会、经验交流分享、招商发布会等活动;
3.在协会及委员会官方门户网站进行会员单位宣传:
(1)发布企业新闻动态及单位介绍(支持图文宣传);
(2)推荐会员单位优秀讯息至新闻媒体网站;
(3)发布单位产品、项目、合作等信息;
(4)对会员单位的产品进行品牌展示;
(5)上传单位相关证照和荣誉证书;
(6)提供相应的战略咨询服务。
(二)理事单位享有的权利和服务。
1.享有会员单位享有的权利和服务;
2.企业负责人担任协会及委员会理事;
3.授予“理事单位”称号;
4.由协会及委员会为理事单位提供战略决策、市场营销、企业管理与改制等顾问咨询服务,同时宣传和树立理事单位的信用品牌和形象;
5.协助理事单位提供法律维权服务;
6.免费在协会及委员会官方网站上随时发布理事单位的重大新闻消息;
7.根据理事单位发展需要协助处理有关其它事务。
(三)副会长单位享受的权利和服务:
1.享有理事单位享有的权利和服务;
2.授予“副会长单位”称号,企业法人或高管(企业指定)获得协会副会长称号;
3.协助整合社会关系和各类优质资源,建立支持机制:
(1)协助建立与国家相关部委等高层资源的联络、沟通;
(2)协助与各国驻华使馆、各国驻华商会、协会和经贸机构之间的联络与合作;
(3)及时提供国家有关经济、文化、金融、地产、教育、科技等产业热点政策最新信息,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协助落实国家相关扶持政策。
4.推广企业品牌,提高企业行业地位:
(1)协会及委员会可以以发函或者派员方式,支持副会长单位的文化遗产发展、交流活动以及社会活动和业务推广活动;
(2)协会及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文化遗产各类大型投资洽谈会、论坛等活动,优先邀请副会长单位参加,优先服务;
5.参与服务体系建设,享受会员资源合作待遇:
(1)优先与协会及委员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2)优先参与协会及委员会的养老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申请合作举办或单独举办展览、会议、培训等活动,增强企业影响力和资源整合能力。
6.企业负责人以贵宾身份免费出席协会及委员会主办的各类国内活动;
7.企业负责人参与协会各项重大决策的制定;
8.企业负责人符合相关条件者,在相关活动中可以担任主持人、演讲嘉宾、对话嘉宾、代表团团长等相应职务; 9.企业优先共享协会各服务资源。
第四章 入会程序
第十条 个人入会程序:
(一)填写《申请表》交委员会秘书处;
(二)委员会理事会初审资料,协会会员部复审,协会理事会审批;
(三)会员由协会统一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申请表》交委员会秘书处;
(二)会员单位入会申请书经委员会理事会初审资料,由协会会员部复审,并报协会秘书处审批。
第五章 退会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会员部并交回相关会员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未经同意不交纳会费,或一届内无故不参加任何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及《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文化遗产交流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行为,经核实,予以注销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理事或副会长不履行职责,连续三次不参加相关会议或活动,视为自动放弃理事或副会长资格。
第十六条 违反协会及委员会相关规章制度或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总会将对相关会员个人或会员单位予以除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和解释权属协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25 年 8 月 24 日
